劃分50個大類,9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李干杰近日簽發第44號環境保護部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新版《名錄》)。新版《名錄》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2016年,為適應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環評制度改革的需求,進一步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審批效率,環境保護部決定對舊版《名錄》進行修訂。新版《名錄》于2016年12月27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據了解,新版《名錄》明確了畜牧業,金屬制品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核與輻射等50個大類的建設項目劃分。每個大類下又進一步精準劃分若干小類。
環境保護部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新版《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此外,新版《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需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環境保護部認定。